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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丁山与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山,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丁山。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山与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70。本院执行中查明,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待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丁山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丁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丁山本次申请执行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70。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丁山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70。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丁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