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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刘士泉、孙志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孙燕兵,夏晓苗,孙志国,王玉兰,于祥,邓玉凤,邹平有,朱奋桂,王俊林,陈宽,刘士泉,顾品元,花玉连,宋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69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周海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树春,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孙燕兵,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晓苗,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志国,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兰,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祥,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玉凤,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邹平有,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奋桂,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林,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宽女,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士泉,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顾品元,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花玉连,男,1976年5月30���出生,汉族。被告宋金玲,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孙燕兵、夏晓苗、孙志国、王玉兰、于祥、邓玉凤、邹平有、朱奋桂、王俊林、陈宽女、刘士泉、顾品元、花玉连、宋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十四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成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