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顾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顾某甲,2013年8月1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吴在强。被告:顾某乙。被告:顾某丙。被告:顾某丁。被告:顾某戊。被告:顾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甲于2013年8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