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宏祥与田雨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祥,田雨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王宏祥,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46-4-2右门。被告:田雨春,男,1943年4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江北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17委19号楼1单元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祥诉被告田雨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祥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祥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王宏祥承担。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