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