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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