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邦友、陈仕芬、陈子才、王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邦友,陈仕芬,陈子才,王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198-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邦友。被执行人陈仕芬。被执行人陈子才。被执行人王忠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邦友、陈仕芬、陈子才、王忠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珙县人民法院扣留了陈子才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子才的工资10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