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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祁某甲与祁某乙、贺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甲,祁某乙,贺某,祁某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丙。上诉人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祁某乙、贺某、祁某丙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祁某甲又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祁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