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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郜秋林,男,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李秋玲,女,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代理审判员  谢录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