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郜秋林,男,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李秋玲,女,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代理审判员 谢录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