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平杰、于江泳等与于平杰、于江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平杰,于江泳,于海泳,杨志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平杰,烟台市莱山区杨家台幼儿园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江泳,烟台市莱山区杨家台幼儿园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海泳,烟台市莱山区杨家台幼儿园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川,烟台市广兴锻造厂职工。再审申请人于平杰、于江泳、于海泳因与被申请人杨志川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烟民四终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平杰、于江泳、于海泳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过错在先,引发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争执的起因是被申请人非法进入幼儿园,在遭到保安拒绝阻拦后,被申请人纠集其兄弟杨志江、杨志乐一起再次进入幼儿园追打再审申请人,说明案件的起因是被申请人造成的。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杨家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据,证实了杨家台居委会安排王言玲将面包送入选举场地,被申请人在两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自己送面包的真实性、合理性。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非法进入幼儿园过错在先的事实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另外,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私闯再审申请人的幼儿园,无论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还是烟台市教育局的文件要求都是严格禁止的。2、被申请人伤情原因不明,虽经莱山区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但是经过侦查,没有证据证明此伤系再审申请人所致,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简单的推定该伤系再审申请人所致,并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两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相互理解,导致纠纷的产生并相互厮打,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双方相互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并无不当。因系双方相互厮打,在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伤系其自伤或非再审申请人所致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系再审申请人所致,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证据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平杰、于江泳、于海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