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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桂立峰,姚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峰,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力,男,1968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