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叶劲松、张熙。被告黄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6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同日受理后,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8月,原、被告在杭州工作期间相识,经短暂恋爱,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黄X。结婚初期,原、被告在杭州原告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008年年底,被告以投资、经营网吧为由,向原告父母借款28万元及他人借款20万元,在绍兴投资开设了“沸蓝网吧”。时隔不久,被告于2009年4月决定退出并收回投资。后,被告用大部分收回的投资借款36万元及原、被告共同投入的9万元,合计45万元,于2009年10月再次与他人合作开设“新概念网吧”。自被告于2008年年底投资、经营网吧以来,被告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对家庭不管不顾。2011年上半年开始,不断有陌生人给原告及家人来电寻找被告,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总是搪塞、回避,甚至还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原告,并骗取原告及原告父母、亲戚钱财。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已从“新概念网吧”撤资、出走,无法联系。原告于201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依然无法联系,不见人影,仅原告母女相依为命,家庭破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张黄X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各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户籍本、出生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张黄X的户籍、身份情况。3.判决书,证明原告已于2011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4.证明,证明被告至今已两年未与原告联系。被告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10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9月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张黄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矛盾,原告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绍越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原告主张女儿张黄X由其抚养,且不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目前月收入为4000元。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前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等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无从调解,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享有对孩子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孩子系女孩,且原告具有抚养能力,本院确认张黄X由母亲张某抚养。原告表示不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黄某离婚。二、婚生女张黄X由张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150元,黄某负担150元;公告费65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