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八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国林、秦占超与李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国林;秦占超;李翠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秦国林,男,1963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占超,男,1986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玲,女,1974年6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林、秦占超诉被告李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国林、秦占超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翠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国林、秦占超撤回对被告李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国林、秦占超负担。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聂世辉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