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