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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临民一初字第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亚辉与被告潘玉、潘卫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临民一初字第02644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潘某某,女。被告:潘某某1,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