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锋、李孝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温州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406元,减半收取107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