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