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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