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5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肖×1与姜×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1,姜×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728号原告肖×1,男,1997年6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肖×2,男,1968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1,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姜×2,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1与被告姜×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