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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和平西路北侧民政局家属楼东单元1层西门。被告孟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