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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伟玲与蔡修杰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玲,蔡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玲。被执行人蔡修杰。本院在执行王伟玲申请执行蔡修杰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蔡修杰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有申请人证明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