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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江平镍网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江平镍网有限公司,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江阴市江平镍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在峰,董事长。原告江阴市江平镍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市江平镍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9年开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镍网,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53229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22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次发生买卖镍网业务关系,截止2013年7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3229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32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064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12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王坤刚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