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