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快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湖北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夏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快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9-14号10楼4号。法定代表人: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繁旺,夏威,湖北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杰与被告戴青云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