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6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黄剑锋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65号申请人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覃世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广和,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剑锋,男。委托代理人李渊,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4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称:一、《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39元错误。二、《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错误。三、被申请人自2013年4月17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人品恶劣,申请人尽早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的决定,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在试用期内劝退被申请人,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认为双方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无法确定试用期,本案适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也不需要向被申请人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被申请人黄剑锋答辩称:1、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深劳人仲案(2013)1465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法定撤销情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2、拖欠被申请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工资,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仲裁裁决书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工资、赔偿金诉求,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对此,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归责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事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查的范围,申请人问题的主张,实质为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该法律条文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应当予以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请人是以被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但仅提供了相关负责人的会议纪要,并没有提供已经对被申请人按照程序进行审查评定并认定被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的相关证据。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的理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3、关于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申请人实施的相关行为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应当予以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该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正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