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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大英与安徽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英,安徽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527号原告:张大英,女,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贺心亮、李俊民,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齐小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英与被告安徽万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大英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桂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