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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汪立志与巩胜启、巩东启、舒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汪立志,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巩胜启,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巩东启,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舒其友,男,成年,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立志与被执行人巩胜启、巩东启、舒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