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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华阴市人,村民。2011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华阴市人,村民。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1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华阴市人,村民。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四人利用迷信活动,实施诈骗犯罪共六起,诈骗钱财181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安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自己是被叫才加入的,在犯罪过程听从被告人安某某的安排,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自己是被告人安某某叫去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他的主要任务是望风,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将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纠集在一起,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财。一、2012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经事先预谋,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蒲城县椿林街道集会上,樊某某以找人算卦为由与蒲城县孙镇XX村的被害人武某某搭话,说她儿子丢失,想找一个算卦的,问武某某知道不,武说不知道,这时陈某某出面说她知道,樊、陈二人说服武某某同她们一起去见算卦大师,并以谈家常的方式探得武某某的家庭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将从旁听到的被害人的信息电话告知被告人安某某。樊、陈二人将被害人领至椿林街口西侧200米的小路口去见安某某,安某某谎称是算卦大师的儿子,讲出被害人及樊某某的家庭情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安某某又称被害人家里有灾,要用钱消灾,被害人武某某信以为真,将家中的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又让武某某去买香纸,四人趁机逃跑,所获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破案后,赃款已退赔被害人。二、2012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经事先预谋,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蒲城县上王镇街道,在上王村南的小路上用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3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破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三、2012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蒲城县党睦镇集会上,在党睦镇樊家村西头向南的小路口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25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破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四、2012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经事先预谋,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白水县林皋镇街道集会上,在林皋街道南头的刘某甲家附近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权某某现金13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五、2012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及樊某某预谋后,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白水县北塬乡街道集会上,在北塬乡街道南的村道内用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文某某现金8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破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六、2012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及陈某某预谋后,雇用惠某某的陕EADX**面包车,来到洛川县老庙镇街道集会上,在老庙镇街道中间一条向北的小路口用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200元,所得赃款除用于雇车、加油、吃饭、住宿外,四人平分。综上,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及樊某某共诈骗六次,诈骗金额18100元。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安某某及陈某某退赔赃款14100元,被告人樊某某退赔赃款4000元。被害人武某某领取退赔款10000元;被害人于某某领取退赔款2500元;被害人文某某领取退赔款8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22日中午十二点左右,她在椿林街道上会,有一个高个女的(樊某某)问她哪有算卦的,说伢丈夫出车祸了,自己的娃后来也不见了。她说不知道,这时又来了一个低个女的(陈某某),说伢知道那有算卦的,并让她和高个女的一块去,她说不去,低个女的就说走吧,你看这妹子可怜的,丈夫出车祸了,娃也不见了,咱一起去给看看,帮帮忙。她心一软就一块去了。她们三个就一起去找那算卦的,在路上,她和高个子女的说她五十岁了,只有一个儿子。走了大约一百来米,在椿林街道往西,然后向南一拐有个路口碰见了一个男的,个子偏高,带一点驼背。低个女的就说:“哥,我给你领来两个人,你给看一下”。她就说她没事,不看,让给高个女的看。这男的就指着她说她有五十岁了,屋里只有一个儿子,又说她丈夫一天早出晚归,把不干净的东西带到她儿子身上,她儿子马上大难临头了。她没有说话,这时这高个子女的就给她说:“你看你屋里马上就要出大事了,你还不赶快求这哥给你看看”。她担心会是真的,就让给她看看。那男的说让他回去给他爸先一说,让他爸在屋里先开始做准备。这男的和高个女的给她说这男的屋里刚添了个娃,不让人去。这男的回来后给她说他爸已经把香都点上了,然后就问她有多钱,她说身上只有一百块钱,那男的说一百块不行。她说:“反正是“献”呢,把我的银行卡给你”。那男的说不行,必须是现金,要不心不诚,就没办法消灾,让她去银行取钱,并给她找了一辆面包车。她从家取了银行卡,然后去平路庙信用社取了10000元,到椿林街口她就下车了。到第一次见面的地方,那男的还在那等她呢。那男的见面就问她钱取了没有,她说取了。那男的就让她把钱拿出来包好,她把钱拿出来还没来得及包呢,男的就从她手里把钱抢过去了,让她赶快去买针,她买针回来都不见那男的了。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今年农历九月十三(阳历2012年10月27日)下午1点左右,她从上王街道上完会往回走,她向东走到街中间的时候,有个高个子女的挡住她,问她知不知道这附近有个算卦的神医,还说伢男人出车祸死了,留下个娃,现在娃不见了,想找神医给算一下。她说不知道,就接着往家走,那个高个女的也跟她向前走,没走多远,前面有一个个头稍低些的女的,高个女的问这个低个女的知不知道这个神医家在哪,说她娃丢了想找神医算一下,低个女的说:“你说的这个神医我丈夫认识,给我算过,很灵验。不过现在神医年纪大了,不怎么给人算了。”低个女的又给她说看高个女的挺可怜的,让她也跟着一起去,帮助着在神医面前说些圆场话,让神医给高个子女的算一卦,她就答应了。低个女的就带她和高个女的去找神医。她们走到上王村南边的时候,前面有一个低着头走路的人,低个子女的拍了那男的一下,那男的回过头,低个女的问:“啥哥你爸在家吗?这个高个女的娃丢了,想找你爸算一下。”神医儿子说昨晚他媳妇刚有娃,生人不让去,他爸在家呢,他回去问一下他爸。神医儿子走了,不一会就回来了,对高个子女的说他爸算过了,说高个女的家里买的车以前出过几回人命,让赶紧一卖,不然家里一直会出事,又说让高个子女的把家中钱全部拿出来,帮她把这个灾消了,高个子说她家有两万多,就回家取钱了。又对她说看她的样子家里三天内会有大血灾,说是她儿子每天早出晚归把魔鬼带回家了,她说她儿子哪里早出晚归了,神医儿子又说,反正三天内血灾会来的,你不信的话到时白发人送黑发人吧。她听了心里很害怕,神医儿子又问她家里有多钱,她说有1000元,神医儿子说钱少恐怕不能消灾,说不会动她的钱,消完灾会让她带回去,她就问1300元行不行,神医儿子说:“行,我爸正在家中给你绘八卦图,你把钱取来就能消灾了。”低个子女的说:“神医正绘图呢,不要耽搁,给你找个车去取钱。”走了有一百米左右,在上王街道偏南一个村口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车下有一五六十岁男子,车上的男子年轻些,戴眼镜。低个子女的谈好价,这两个男的就拉着她到家取钱,走到村口时,车上的男子说过不去了,在村口等她。她取完钱后,这两个男子把她送到与神医儿子刚才见的地方,就开车走了,下车后看见神医儿子就在附近,她把1300元给神医儿子后,神医儿子就让她去买三个针。她买完针回来,就不见神医儿子人了。被害人于某某、被害人文某某、被害人权某某、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其被骗的经过同被害人武某某、王某某陈述的经过基本一致。被害人于某某被骗现金2500元;被害人权某某被骗现金1300元;被害人文某某被骗现金800元;被害人高某某被骗现金2200元。证人惠某某证明,他的车牌号是陕EADX**,是一辆银白色福瑞达面包车,他当时在蒲城县城邮政大楼门口“钓鱼”,安某某说长期雇他的车收账,每天120元。总共雇了两次,第一次大概是2012年10月份,十来天,隔了有半个月,也就是2012年11月底到12月11日,这次也是十几天。安某某他们总共有四个人,两男两女,都是华阴人。安某某是领头的,还有一个姓刘的老汉,一个大个子女的,还有一个是安某某的媳妇。安某某让把他们四个拉到各乡镇的街道之后,让他等他们,然后他们四个下车,就在街道转,四个人分开转,但离得都不怎么远,转了有一个来小时就回来了,长了要等三、四个小时。也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他们也不说,他也不问,只是每天挣120块钱。他们雇他的车去过的地方有:龙阳、敬母寺、樊家、东党、椿林、高阳、上王;白水的史官、北塬、林皋,洛川的老庙,大荔也去过。由于去的地方多,每天都有集会,他记不清都是啥时间去哪了?有时他们还让他把上年龄的妇女接来送去的,每次都收钱,价格由老刘或者老安媳妇定。他曾经在椿林、上王、白水的北塬拉过他们引来的妇女,都是把这些妇女从街道拉回农村妇女的家,又从妇女的家拉回街道,好像取什么东西。后来知道是骗钱的,就给公安报了案。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及被害人辨认出诈骗钱财的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樊某某、刘某某。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扣面包车已发还惠某某;另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眼镜一副。7、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8、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1)荔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安某某2011年5月18日曾因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5日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安某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及陈某某退赔赃款的数额及被害人领取退赔款的数额。10、被告人安某某供述,骗人的事是他提议的,樊某某是他让他老婆(陈某某)叫来的,刘某某是他叫来的。他雇了一辆面包车,一天120块钱,司机不参与他们的事,他给司机说他们是收账哩。他们四个人的分工是:他充当算卦大师的儿子,他老婆和樊某某寻找上年龄、看起来老实好哄的妇女,刘某某负责望风,看有没有警车或者被骗人的家属跟来,传递被骗妇女家里的情况。他们行骗共有两个阶段,2012年10月底有七八天,停了半个月到11月底12月初有七八天,基本上天天都出去,但有时能成,有时不能成。每次行骗都是集会上,他呆在街道人少的巷道等,他老婆和樊某某在街道寻找好骗的妇女,找到目标后,樊挡住被骗的妇女,骗人家说她儿子丢了,说她是继母,儿子上网被她多说了几句,赌气离家出走了,她男人不在家,她只能自己找儿子了,后来又问被骗的妇女哪有算卦的,算下她儿子在哪儿。这个时候他老婆上场,说她知道哪儿有算卦的,然后引着樊师和被骗的妇女一块找算卦的,刘某某跟在后边听,他老婆会问被骗妇女多大年龄,家里儿女情况,老刘把偷听到的情况向他汇报,这个时候他就往街道方向走,刚好碰住他老婆、樊师和被骗妇女,他假装算卦大师的儿子,他老婆称呼他“李哥”,说:“李哥,给这两妹子或嫂子算一下”。他老婆会求他帮樊师算儿子在哪儿,开始他假装不同意,他老婆又求他,他假装答应,这都是为了让被骗的妇女信任,他说问下他父亲,也就是算卦大师,其实根本不存在,他转了一阵后,告诉樊师说他父亲知道今天有两个人来找他,说了樊师和被骗妇女的年龄,让被骗妇女信以为真,然后他会说她们家里有血光之灾,要用现金供奉神才能消灾,樊师假装去取钱,被骗妇女也回去取钱,等被骗妇女取来现金后,他又让被骗妇女买三根针或者香纸,等被骗妇女走后他们几个拿上骗来的钱就跑了。他们把骗来的钱除去吃饭、住宿、加油包车的,剩下的平分。他们每次骗人都是用这个方法骗的,在椿林街道骗了一个妇女10000元;在上王街道骗了一个妇女1300元;在党睦镇樊家村骗了一个妇女2500元;在白水林皋镇街道骗了1300元;在洛川县老庙镇街道骗了2200元;在白水县北塬街道骗了一个妇女700、800元。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诈骗的时间、地点、诈骗的钱数、具体过程和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他总共能分2800元左右。13、被告人樊某某供述主要内容同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供述的骗人的手段基本一致。她能分四、五千元,他们每次骗来的钱不是老安拿着就是老安媳妇拿着,每次都是住到旅社后才分,都不是马上分,各人到房间洗一洗,等一会之后才分,老安说多少就是多少,他们从来不问。14、同案犯陈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同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樊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还供述他们每次骗的钱都是她丈夫安某某拿的,每次分钱都是下午或晚上回旅社才分,当场不分。分钱是四人平分,具体由她丈夫分,她不参与,她的那份钱也是她丈夫拿着。因为出事后她脑子一直很乱,加之其本身有病,所以具体在哪个乡镇骗,骗了多少次,骗了多钱记不住了。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樊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迷信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某某在缓刑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赔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作用相对较大,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撤销原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晗露审 判 员 张清善代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