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计传锋与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建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传锋,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建敏,倪孟杰,李仕海,谷伟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97号原告:计传锋。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敏。被告:朱建敏。被告:倪孟杰。被告:李仕海。被告:谷伟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传锋与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建敏、倪孟杰、李仕海、谷伟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传锋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乐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