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朱长成与陈正荣、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成,陈正荣,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朱长成。委托代理人XX成。被告陈正荣。被告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西门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长成与被告陈正荣、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以至判决文前简称鼎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长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成、被告鼎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长成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2日欠我钢材款人民币744017元,后经我数次索要无果。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陈正荣给付钢材款744107元并承担自2011年5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鼎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鼎业公司辩称,被告鼎业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正荣与原告之间的钢材买卖与被告鼎业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鼎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正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被告陈正荣挂靠被告鼎业公司工程施工资质,并代理被告鼎业公司与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承建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生产厂房的1#、2#、3#、4#土建、钢结构屋面、安装工程。被告陈正荣在承建期间,由原告朱长成向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工地供应钢材。2011年5月2日,经结算,被告陈正荣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朱长成钢材款计人民币玖拾万零肆仟零壹拾柒元整。¥904017.00元欠款人陈正荣”,此后被告陈正荣给付货款16万元,尚欠货款744107元,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鼎业公司当庭陈述、欠条、被告鼎业公司与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证言、证人薛某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正荣欠原告货款744017元,有证人张某、薛某证明原告向被告陈正荣承建的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工地供应钢材的事实,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二者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且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不大于欠条记载的数额,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正荣未能及时给付货款,导致本案纠纷产生,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自2011年5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及利息,故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2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陈正荣与被告鼎业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鼎业公司应对被告陈正荣在承建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工程中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鼎业公司庭审认为被告陈正荣在涟水有三个工程,不清楚原告的钢材用于哪些工程,本院认为被告鼎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其他工程的存在,但不能证明所欠原告货款的材料用于其他工地,且证人也证明原告的钢材是送到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工地的,原告亦到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正荣索要过货款,故对被告鼎业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陈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长成货款744017元及利息(以744017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正荣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陈正荣负担,被告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 判 长 王玉辉审 判 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