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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英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39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纯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英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728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2728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英,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