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立强与赵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强,赵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冯立强,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强与被告赵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立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安审 判 员  刘 席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