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特字第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邵肖豪。委托代理人:赵元元、钱珍美。被申请人: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孟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