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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小龙与朱小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龙,朱小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相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冯小龙。委托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平。原告冯小龙与被告朱小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乔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龙及委托代理人李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小龙诉称,被告开钣金厂需要用到折弯机,原告手里刚好有他人抵债给原告的一台折弯机,2013年5月14日,被告朱小平向原告购买了这台折弯机,约定买卖价款7万元,当日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原告2万元,约定调试完成后支付2万元,余款3万元以每月支付5000元的形式支付到付清为止。但被告迄今仍结欠原告余款3万元未付。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进方支付原告买卖价款人民币3万元,另外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小平向原告冯小龙购买了折弯机一台,2013年5月14日,被告朱小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由创意电器朱小平买老冯数控折弯机壹台,总价柒万元正,现已付承兑贰万元正,其中贰万到调试完时应付清,另外叁万元于每月伍仟元支付,到付清回止”。被告朱小平尚结欠原告冯小龙余款3万元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冯小龙举证的欠条、常住人口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中,被告朱小平尚欠原告冯小龙货款3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朱小平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冯小龙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被告朱小平应当向原告冯小龙承担支付价款人民币3万元的民事责任。虽双方约定三万元尾款以每月5000元的方式分期支付,但被告朱小平至今从未按期支付该款项,故原告冯小龙要求被告朱小平清偿全部款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小龙支付价款人民币3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朱小平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负担之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