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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艾东云与被告沈志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东云,沈志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32号原告:艾东云,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良,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雪,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艾东云与被告沈志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东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东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东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艾东云负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婕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