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邢营、王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邢营,王宁,申怀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董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该行职工。被告:邢营。被告:王宁。被告:申怀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邢营、王宁、申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邢营、王宁、申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