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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邢营、王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邢营,王宁,申怀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董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该行职工。被告:邢营。被告:王宁。被告:申怀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邢营、王宁、申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邢营、王宁、申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