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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申字第6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邱明锁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明锁,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申字第61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明锁,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路国庆,局长。再审申请人邱明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中海海直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明锁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在错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等。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申请人的诉求均已被生效判决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争议均已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等。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54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邱明锁与中海海直建设局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11月30日解除,驳回了邱明锁要求中海海直建设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我院二审维持。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各项补偿金也已经(2011)海民初字第8414号民事调解书处理,中海海直建设局已向邱明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审不予支持邱明锁要求中海海直建设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对其再审主张未提供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邱明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明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谭 平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