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正良与张增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良,张增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80号原告杜正良,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王登年,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宾,户籍地址广西天等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霞,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良诉被告张增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良以不能发现被告张增宾财产及合作公司也已资不抵债,诉讼失去意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增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良撤回对被告张增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683元,本院减半收取1034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20683元,原告多缴的10341.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明君代理审判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