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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莲池幼儿园与李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莲池幼儿园,李大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南充市莲池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胡伶俐,园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委托代理人戴晓惠,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斌。本院在受理原告南充市莲池幼儿园诉被告李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莲池幼儿园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莲池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南充市莲池幼儿园承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