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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东菊、金秀珍与金秀珍、吴冬梅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菊,金秀珍,吴冬梅,金兰妹,陈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307号原告周东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秀珍。被告吴冬梅。被告金兰妹。被告陈学君。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周东菊与被告金秀珍、吴冬梅、金兰妹、陈学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金兰妹名下的账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东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金兰妹名下的账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