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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网友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市网友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良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松林、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网友网吧。投资人吴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网友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应减半收取337.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石钟良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