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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庆凯与赵雨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凯,赵雨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杨庆凯(曾用名杨大五)。被告赵雨来。原告杨庆凯诉被告赵雨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世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雨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庆凯诉称,2012年4月底,原告为被告干活,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原告279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此请求判决被告给付2795元。被告赵雨来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底,被告赵雨来要求原告在连云港市猴嘴镇四季金辉工地干活,原告自2012年4月底开始工作至2012年5月中旬。2013年2月5日,被告写下欠条,其中载明欠杨大五工资款2795元。另查明,原告杨庆凯曾用名为杨大五。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欠条、村委会证明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赵雨来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且被告于2013年2月5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明确认可其欠原告工资款2795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795元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雨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庆凯工资2795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雨来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