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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保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西街村人,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李保华交通肇事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安县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5时许,在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蔬菜大棚路段,被告人李保华驾驶临时牌照鲁H×××××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程某只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程某只死亡。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保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保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保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保华驾驶临时牌照鲁H×××××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蔬菜大棚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程某只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程某只死亡。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保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外由被告人赔偿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纠纷也已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赔偿。另查明,案发后,李保华在现场用手机拨打110和120报警救助伤员,其同事将伤者送到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交警带回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李保华供述其在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其所在公司专门负责给中国重汽集团送商品车。2013年4月9日夜里12点左右,公司的五位司机分别开车在济宁市加气后出发往山西去。12点钟出发没走高速中途基本没有停,2013年4月10日5时左右,其驾驶车辆沿301省道行驶到安阳县吕村镇西头一个路口时,当时路对面有车灯晃着没有太看清路,等对面车过去,突然发现有一辆自行车已经由南向北行驶到其机动车道北侧了。由于连续驾驶时间长有点疲劳反应慢,等反应过来就赶紧刹车,刹车的过程中车头右前角撞了自行车的尾部,把自行车连人带车撞到了。其赶紧用手机189××××5677打了110和120,一会儿120来后将受伤的妇女拉走了,又停了一会交警来了将其带到交警队。(二)证人郝某证言程某只是其母亲,2013年4月10日早上听家人说其母亲一早骑着自行车出去8点多都没回来,后来听说在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蔬菜大棚出了事故,有一个妇女受伤了不知是谁,其就赶紧和肇事股联系,去停尸的地方一看就是其母亲。(三)其他证据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5、车辆临时牌照6、接处警信息表7、到案情况说明8、调解书、撤诉书、刑事和解申请书、收到条9、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10、本院民事调解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华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华认罪、悔罪,对李保华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瑞萍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