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佳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佳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822号原告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林(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佳鹏,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佳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