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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马光明与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复核拟稿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2013)金执字第00300-1号年月日(共打印份)申请执行人马光明,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17日,乾县大墙乡汉马村1组村民,现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进新村3组。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明春,任该公司经理。马光明与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51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货款30000元。对余款121954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从2013年9月份起被执行人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期限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