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王某乙,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