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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周某,男,1979年5月12日生。被告:陈某,女,1981年1月24日生。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周甲,无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从2008年开始到夜店上班,经常夜不归宿。最长200多天见不到人,也不接电话。周某一直不知道陈某在哪里上班。2011年7月,周某告知陈某父母,陈某父亲来家中调解,陈某表示与外界人断绝关系,好好过日子。陈某父亲走后,其依然半夜出走。最后于2011年8月26日未和任何人打招呼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子周甲一直与周某生活,周某父母于2010年8月开始帮周某抚养孩子。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保持现状,继续由周某抚养为宜。由于陈某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这段婚姻已毫无意义,周某与陈某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某、陈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周甲由周某抚养。陈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审理查明:周某、陈某于2003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9日婚生一子取名周甲。陈某于2007年4月居住在我市雨山区雨东村,2011年8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上述事实有周某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社区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某、陈某已分居近二年,且陈某至今未与周某有任何联系,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周甲一直随周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且陈某已出走,故周甲由周某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子周甲由周某直接抚养。本案诉讼费2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