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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翁金爱、朱芳芳与张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爱,朱芳芳,张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翁金爱,女,汉族,1951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兴隆小区23号楼2单元6号。原告朱芳芳,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显,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蒋口乡张洼村张洼二组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显。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爱、朱芳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