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彤与郝婷婷、王松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彤,郝婷婷,王松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张彤,女,25岁,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郝婷婷,女,23岁,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王松琴,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彤与被告郝婷婷、被告王松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