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重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寿松、万小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重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寿松,万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247-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重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康重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寿松,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开发区九洲物流信息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红旗小区48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40811197103184416。被执行人:万小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业主),户籍地江西省��昌市南昌县广福镇荷山村东埂自然村6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2栋13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07206179。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24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小明的配偶肖建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分理处4367421689590000287帐户存款36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万小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明的配偶肖建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分理处4367421689590000287帐户存款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炎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裁定书(2013)宜秀执字第00247-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重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康重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寿松,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开发区九洲物流信息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红旗小区48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40811197103184416。被执行人:万小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业主),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荷山村东埂自然村6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2栋13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07206179。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2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小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宜支行1689029980100061406��户存款43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万小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宜支行1689029980100061406帐户存款4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郝炎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宜秀执字第00247-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重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康重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寿松,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开发区九洲物流信息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华中路红旗小区48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40811197103184416。被执行人:万小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庆市宜秀区天鹅快运业主),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荷山村东埂自然村6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2栋13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07206179。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24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小明在徽商银行安庆光彩支行1692101011003300358帐户存款84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万小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明在徽商银行安庆光彩支行1692101011003300358帐户存款8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二〇一三年���月十九日书记员郝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