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民初字3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倩倩诉被告杨冬冬、马振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倩,杨冬冬,马振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3156号原告吴倩倩,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冬冬,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振勤,成年人,汉族。原告吴倩倩诉被告杨冬冬、马振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殷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翠娟、秦克峰参加合议,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冬冬、马振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8月7日1时20分原告乘坐被告杨冬冬驾驶的豫N—VW6**号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至商永北路至周集乡公路周集村文化站门前时,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侧滑撞在路边电线杆上侧翻,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和询问被告杨冬冬,被告杨冬冬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21天,被告杨冬冬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杨冬冬、马振勤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22000元。被告杨冬冬、马振勤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2、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情况及支付医疗费的事实。3、豫NVW6**号比亚迪汽车信息查询单,证明所有人为马振勤。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7日1时20分,原告乘坐被告杨冬冬驾驶的豫N—VW6**号比亚迪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永北路至周集乡公路周集村文化站门前,因车速过快致使车辆侧滑撞在路边电线杆上侧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杨冬冬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先后被送往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5567.9元,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头皮多发撕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事故车辆豫N—VW6**号轿车所有人为被告马振勤,驾驶人被告杨冬冬无驾驶资格,并且醉酒后驾驶。该事故车辆已转让给被告杨冬冬,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参投任何保险。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职工在岗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杨冬冬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法定赔偿标准,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下:医疗费15567.9元:护理费1743元(30303元/年÷365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营养费210元(10元/天×21天),以上共计18150.9元,原告主张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但未向本院提供误工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及交通费票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马振勤名下,但已转让给被告杨冬冬,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车所有权实际上已转移给被告杨冬冬,被告马振勤对该车即未实际控制,也不享有收益,故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马振勤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冬冬赔偿原告吴倩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1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杨冬冬负担。如果被告杨冬冬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同时并按本判决不服部分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翠娟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