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