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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